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对该劳动者进行了调岗或培训;该劳动者经调岗或者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亦即二次“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对上述各步骤承担举证责任并向仲裁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的程序(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培训;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也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