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并不表明我国对此持否认态度。因此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企业可以对享有住房、户口、专车等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即关于服务期约定,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具一定的合理性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对享有住房、户口、专车等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而对于能否约定违约金问题,因《劳动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定仅适用于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就其他情形约定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可以将此种福利转化为金钱衡量,要求劳动者将未履行年限部分分摊的福利利益,以金钱的方式退还。比如企业在人才引进时向劳动者支付10万购房补贴,双方签订五年服务期的,应以购房补贴数额除以服务期年限,即为劳动者每年实际享受了2万元的额外福利利益,未履行完的服务年限,劳动者按相应金额和年限退还用人单位。如果是调动户口的,可以以办理户口的费用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