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第172条规定了窝赃、销赃罪。1997年刑法第312条增加了转移收购赃物的行为,罪名相应更改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对该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均作了修改,因此罪名也相应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掩饰、隐瞒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涉案车辆1辆或价值10万元,从重5%。
【升格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