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工人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限定,员工只要符合持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团体、民办非公司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人。
2.“工人持续工作1年以上”的限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工人持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分别用人单位持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当年度虽不够2年,但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工作年限计量。
3.劳动派遣单位的工人符合此条限定要求的,享受年休假。
4.船员的年休假按照《船员条例》执行,不适用《工人带薪年休假条例》。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人,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薪水的限定。
6.非全日制用人不享受工人带薪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