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规定对晚婚晚育者的具体补助标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而具体的假期奖励办法和其它福利待遇则由各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职工晚婚晚育的,享有延长婚假和产假待遇,有的省市还给予男方陪护假,假期视作出勤,按规定发给工资和津贴;对于城镇居民晚育的,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由社区进行奖励。
晚婚晚育的优待措施,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晚婚一般都是奖励婚假晚育的,晚育一般是奖励产假和陪护假,婚假和产假、陪护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具体奖励天数各省市规定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