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地税征536号)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一)欠缴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积极补缴欠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足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全部欠缴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补缴税款的。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缴纳欠缴税款后次日起3日内填写《减税免税申请书》(注明滞纳金),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滞纳金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当期银行对帐单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税务机关于收到减免滞纳金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