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涵盖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六类情形,细化了补充侦查的内容及程序,明确了侦查职责和检察职责。《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情形的发生。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和《补充侦查提纲》,有针对性地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防止无故退补情形发生。对于检察机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将案件移送侦查部门的同时应将退补提纲同时抄送公安机关法治部门,由公安机关法治部门指导、监督侦查部门开展补充侦查工作。
此外,该院还明确了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进行监督。
会后,双方还建立公检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分析交流通报退回补充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办法,推动制约公、检双方在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时同步运作,有效预防退而不查和无故退查,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确保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