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发包是相对于承包来讲的,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是需要有一定资格的,并且他们的行为的法律依据,都是依建筑法来制定与参考的。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资格的认证,就需要发包人自己来承担这一行为责任,而且发包的方式必须是要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的,不能私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