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出现以下情形并遭受损失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1、恶意磋商;
2、欺诈;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擅自撤销要约;
5、订立合同时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
6、订立合同时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
8、合同无效;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
10、合同不被追认。
因此,根据以上情况,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的,也可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过,合同一方主张赔偿时,还得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如果自己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比如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明明知道地方的房不属于一个人的,那么即使没被追认受有损失,可能就得自担损失。
最后,实践中许多人达成合同后,会由于权限问题而变成效力待定合同,比如无权代理等,所以如果最后未被追认并遭受损失,请求缔约过失赔偿时,得先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否则赔偿的主张将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