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对于“公共财物”的具体理解,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公共财产的解释规定,指的是以下四类财物:即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可见,不动产并未被排除在公共财产或者公共财物之外,公共财物应包括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可以不动产作为其侵害的对象,作为职务性的财产犯罪,就实施及完成犯罪行为方面而言,贪污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等一般财产犯罪并无两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