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决定撤销后审查起诉期限应明确
司法实践中,因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时,上级人民检察院、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应依法进行复查。其结果是不起诉决定可能被撤销,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案件时,可以适用本规则规定的侦查措施和程序。由此带来的问题:一是审查起诉部门是否应当直接提起公诉,二是若是按照审查起诉程序,能否进行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以及审查起诉的期限如何,刑诉规则未予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上级院或本院依法撤销后,公诉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审查起诉的程序,即仍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由本院自行侦查,但曾经提起公诉到法院审理,又依法撤回起诉的,不应退回公安机关,应由本院进行补充侦查新的证据材料,以进一步符合证据条件,保证公诉案件质量,而不应当统一要求直接提起公诉。至于审查起诉的期限,由于规则规定是弹性内容条款,应当明确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案件时,适用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即自行补充侦查时间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同时还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约束,即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依然不起诉
二、审查起诉期限是多长?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查起诉时间超过法律期限怎么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