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第228条还规定,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入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因为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承租人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通过让渡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租金收入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本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和迟延支付租金。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已无法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二是因出租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三是因承租人本身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暂时无力支付租金。例如,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因生重病住院,经济上出现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到期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