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主体变更协议前才需要做职业健康检查,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没有做职业健康检查也是有效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