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共有财产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出现家庭共有财产的纠纷时,应对家庭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完全区分开,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成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拒绝采纳。
没有经过家庭共有财产的成员的同意,私自利用该资产,做交易买卖的合同证件,均为无效合同。
对家庭共有财产持有异议的,并且发生争执的,通过行政机关处理此事,严格管理。
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应按照国家法定规定来分割,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家庭成员中不能私自动用这比资产,因为这是家庭共有的财产,用时需要经过家庭成员的同意才能使用。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