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被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决旷工辞退是否有补偿金的办法有:
1,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确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经工会及全体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并由全体劳动者签字确认,则应认定该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制度辞退劳动者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