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交纳社会保险。试用时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时限内,所以应当交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商定试用期,表面商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隶属履行劳动合同商定的时限。
3、现在有很多单位之所以表面商定试用期,不交纳社会保险,的确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图逃避法定义务,但也不可忽视现在国内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入职一两个月公司觉得决裂适被辞掉或主动去职的事例相当普遍。而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去职,有些人也不在意可否交纳社会保险。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规范。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一方甚至和员工商量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导致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两方的权利义务作出限定,两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商量。因此社会保险可否交纳、怎样交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能够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限定执行。即使两方有书面商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限定相违背,商定也是违法的,定约两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劳动关系建立后必须为员工解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交纳社会保险应该已有了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却提议,他们并不认为试用期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尤其是实践操作中试用期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