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报告。但是有例外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假如你所在用人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或者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的,你都可以立即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结算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计算工资,可以到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