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的宽展期其实是给予商标注册人的一个优惠期限,属于滞后追认,在此期限内采取续展措施后可以认为是对以前未续展的的一种补救措施,效力可以追溯。但是这一期限不是商标权的自然延续,这一段期限内商标权应属于无效,不应当受到保护。在此期间内应认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无效状态,对于这期间内的商标保护笔者个人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此段时间内的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的行为。
(一)对于未经许可使用的行为,原注册人可以收集证据、保留证据,甚至可以与使用人协商确定使用费等事宜;
(二)不能提供续展申请受理证明的,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局举报处理时,法院或者工商局应当不予受理;
(三)注册人提供续展注册申请受理证明的,起诉或者举报时,法院或者工商局应当受理,但受理后暂时中止审理程序,工商局亦不能采取扣押罚款等强制措施,待核准续展注册后恢复或者进入实质处理程序;
(四)在此期间内的仿冒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犯罪的行为,但仿冒人明知原注册人已经提出续展申请的除外。
2、在此期间内原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行为。
(一)原注册人在这一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并且标注注册标记的,应当视为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但能够提供续展注册受理证明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原注册人有上述使用行为,而不能提供续展注册受理证明的,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