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 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缴费年限×1%
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粤府200696号文公布的《1993年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以及本市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