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一般的欺诈行为构成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以此要求其双倍赔偿。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