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年休假应当在当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人商量认可,能够在下年度安排。国务院《工人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人本人意愿,兼顾安排工人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通常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人年休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人休年休假的,经工人本人认可,能够不安排工人休年休假。对工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人日薪水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薪水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