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过期换领,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公民,需要带好户口本;在身份证异地办理的,需要交验居住证。
一、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换领:
1、办理机构: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县(市、区)局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理。
2、申报材料: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3、收费标准:每证20元;
4、相关说明: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出生日期更正、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换领的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二、在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地区申请换领: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此外,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