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分类
1、 文字作品
是指以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除了这几种类型外,还包括专著、商品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等作品。这些文章无论以手写、打字、印刷、计算机终端屏幕显示或其他形式存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2、 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表达、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文字形式的作品。现实生活中的会议报告、贵宾的致辞、律师的答辩、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被采访者的临场回答等。只要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又未形成书面文字,均属口述作品。
和文字作品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加以保护如美国。主要因为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取证十分困难。而《伯尔尼公约》自1976年则确认对口述作品的保护,但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内法加以保留。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1) 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如歌曲、交响乐等。应当指出的是,歌唱者、演奏者的表演不是音乐作品,而是对音乐作品的表达和再现,属于邻接权的客体。
(2)戏剧作品
狭义的戏剧是以古希腊悲喜剧为开端,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继而在世界广泛流行的舞台演出形式。“drama”,中国话剧等。
广义的戏剧:如中国的戏曲、日本的歌舞剧、印度的古典戏剧等。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
(3) 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特有的民间艺术,主要以说、弹、唱等来表现其艺术性。主要包括相声、快板、评书、弹词、梅花大鼓。
(4) 舞蹈作品
是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而舞蹈者的表演属于邻接权保护。
(5)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的作品类型。它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应当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表演者的表演只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4、 美术、建筑作品
(1) 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艺术作品。书法作品是一种纯美术作品。并不是随便书写的文字都可以是书法作品。它必须具有书法艺术的整体内涵。切忌将书法作品混同与文字作品。
(2)建筑作品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归为一类。
建筑作品一般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那么,建筑的那些部分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但由于我国已经参加了国际公约,就适用公约的规定,建筑本身以及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受保护。
5、摄影作品
其特点是通过相纸或幻灯清楚地表现客观物体。摄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但并非所有照片均为作品。通常月票、护照、身份证上的照片不受法律保护。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原《著作权法》称为电影、电视、录象作品,此次著作权法的改名,主要与国际公约一致。简称为影视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影视作品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或录象片,而不是指电影剧本。在影视作品中,文学剧本、音乐、摄影等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是指为生产和施工绘制的图样和对图样的文字说明。严格讲“图纸”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保护的仅是绘制在图纸上的图。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电脑上进行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已屡见不鲜,即使未通过打印,同样构成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
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平面复制形式使用图及其说明。依照图纸进行施工的行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建筑设计图不属于工程设计图,而属于建筑作品。
地图是指表明地球表面自然和人文事项的作品,如地理图、水文图、气象图、军用地图人口图等。
示意图:用线条和符号说明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及原理。如三峡工程示意图,长征三号捆绑火箭示意图等。
模型作品是《伯尔尼公约》列入的保护客体之一。它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它也是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新增的作品类型。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文档属于文字作品,其保护没有问题。所以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