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限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限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允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丧命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坐牢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量)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久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丧命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能够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高血压”不隶属“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丧命危险的。”范畴,因此不能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