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受违约职责的要求有什么
(一)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职责的前提要求),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商定的;
4、质量不符合商定的等。
(二)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两方的犯错惹起的。当事人的犯错,可分为有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有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做法将给合同履行导致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做法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没理由拒付借贷等);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做法可能给合同履行导致不良后果,但由于大意大意而无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无取必要的措施,招致后果发生,导致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但不论是有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受违约职责。
二、怎样支付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法性。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仲裁组织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符合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法性。当事人就迟延履行商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违约金的计量办法及支付时限应明确商定。为了避免在违约金托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商定违约金的计量办法、支付时限及迟交时息金的计量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