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的学者则主张,危险犯是行为犯中的一种特殊类型。2另有学者指出,危险犯既不同于行为犯又不同于结果犯,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3在笔者看来,上述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危险犯的危险的性质如何认识:如果认为危险犯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那就意味着排除了将危险犯视为结果犯的可能;如果认为危险犯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威胁状态,那就意味着危险犯属于结果犯。在此,笔者拟在比较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认识的基础上,略陈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