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限定需要填写销售方开户行及帐号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买下方为公司的,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下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买下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限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公司,包括、非制公司法人、公司分支组织、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和其他公司。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事实上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买下方要求填开与事实上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事实上交易符合,如不符合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