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效果不理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各部门间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但现实中,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在交付、通报、收监等环节往往互不通气,比如个别社区服刑人员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往往是靠司法所日常走访核查才能发现,而并非公安机关将有关文书转递至司法行政机关,这样就造成了一个衔接不畅的局面,也给司法所在日常监管中造成了困难。尤其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各部门职责分工和权力义务不同,往往都是自干自活,自说自话,不去与其他部门保持一种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这必然会导致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放了事,很少进行跟踪管理调查,对罪犯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不再过问的情形,特别是法院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尤为严重。有些呈报单位和审批部门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不坚持原则,或者抱着敷衍的态度,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既不组织人员到指定医院复查所患疾病的真假和严重程度,又不按规定对照审查,仅凭医院的病情证明就做出决定。
2、工作规范化有待加强。谈到沟通不畅的问题,在司法行政机关也尤为严重。比如曾经我所有两名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十分困难,被房东以各种理由赶走后只能再寻找房屋。他们都找到了自己的亲属自有产权家中,而亲属对其情况也十分清楚,明确表示愿意让其在这里居住至其刑期截止,并提供了房屋产权证明和愿意让其居住的承诺书。但我们的兄弟单位两个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不知出于何种目的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接收,造成这两名服刑人员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住在非北辰区辖区。其中一名服刑人员在又换了一次居住地(到另一个行政区)后,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办理了居住地变更,而另一名服刑人员最后在某区居住至了刑期截止,对此,我们表示非常无奈。诚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地,且如变更居住地需提前30天申请。但凡是得考虑实际情况,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大多是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家庭。这两位又都是女性,年事已高,家庭生活极为困难,除了租赁房屋连自己的固定房屋都没有,而现如今社会情况,房东会有各种原因以各种理由将租户轰走。因此,出于便于管理、改造罪犯的目的,不应该出现上述情况,这不但增加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负担,还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