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卖,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对这类问题,我认为应当根据是否已经办理登记,分为两种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或预售登记,对该种情形,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种情形是数个买卖均未办理登记,对该种情形,数个购房人均处于平等的债权人地位,均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房屋仅有一套,不可能每个购房人的要求均可获得支持。我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房屋交付给哪一方,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第
一,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使用,则应当考虑支持其实际履行的请求;第
二,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则应当考虑支持其主张;第
三,房屋是否又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则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第
四,履行成本问题,在确定应当支持哪一方的请求,这些因素应该综合考虑,从中确定最适宜实际履行的一方。而对于不适宜实际履行的其他购房人,其只能按照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