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
3、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
3、如用人单位在三期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是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合同的基础上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绝续签,那么用人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
4、以上的情况,单位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在合同期满书面告知,自动延续合同期,那是属于合法行为,不存在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