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中属于合同诈骗罪,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
2.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
3.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构罪形式:
1.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2.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3.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4.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5.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此条规定,买卖合同因出卖人与买受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除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外,即使一物存在多重买卖行为也均应认定有效,并不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不动产买卖也是如此。从单个合同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一房二卖”,造成没有交付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根本原因是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的,对此应当重点惩处。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