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机敏车在道路途行驶不得超出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无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途,机敏车不得超出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无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敏行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敏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出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出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敏行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拐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洼的道路途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敏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