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们公司因为要上市所以做了很多的准备去参加验证的,现在刚验证完毕之后我们公司的一个小股东就把资金转走了,我想知道关于验资后转出资金不属于抽逃出资吗?

帮助10人 3.1w浏览 匿名 2019-11-09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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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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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成立初,会开设临时帐户为验资用,即“验资账户”。待验资报告出具后,将验资账户清空,会将注册金转入正式的基本账户里,这种操作不属于出资人抽逃注册资金。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
      抽逃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要受到处罚,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以上10% 以下罚金。
    全文
    12 2019-11-09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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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这属于抽逃注册资本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  由于抽逃资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
      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全文
    13 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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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后转出算抽逃出资吗?
验资后转出算是抽逃出资;一般造成数额巨大,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罪;但如果在验资之后到银行开立对立的账户,对于之前入资的钱转到此账户之内就不会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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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后转出抽逃出资吗2023
验资后转出属于抽逃出资。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在验资后又将出资转出的行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未能证明其转出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该行为依然是—“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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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后转出属于抽逃出资吗
验资后转出属于抽逃出资。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在验资后又将出资转出的行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未能证明其转出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该行为依然是—“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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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合同诈骗罪
[律师回复] 解析:
1.所谓合同诈骗罪,即是指行为人务必使得对方当事人受到欺诈,进而陷入误解,并以此种心态为依据做出相关的意思表达,最终达成签署或者执行合同的经济活动。
2.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欺诈者以特定的手法故意诱导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也可以是欺诈者以特定的手法故意阻止对方当事人正确理解事物;
既可以是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也可以是原本应该有所作为却故意选择不作为的方式。
3.被欺诈者由于受到欺诈而陷入了误解。
此处所提到的“误解”,是指对于合同内容以及其他关键信息的认知不足。
合同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设置陷阱等手段,从对方手中获取财产的违法行为。
或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向对方传递虚假信息,引诱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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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的一种
[律师回复] 解析:
1、鉴于危险驾驶罪涉及到对社会大众的生命和财产所产生的潜在威胁,因此,我们可以将其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犯罪形式。
这是因为,危险驾驶罪的实施会对不特定的广大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2、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情况下,如果这种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实际威胁,那么就应当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来说,他们对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并且应当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嫌帮信罪网络逃犯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言,一旦被警方列入网上通缉名单,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
依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协助他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时方能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况应被视为符合刑法所述“情节严重”的范畴:
(1)涉及帮助的对象人数超过三人以上;
(2)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涉及金额达到二十万元及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了一万元及以上;
(4)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5)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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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后将出资转出算抽逃出资吗
验资后转出属于抽逃出资。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在验资后又将出资转出的行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未能证明其转出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该行为依然是—“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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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是否属于袭警罪被害人
[律师回复] 解析:
就目前而言,对于涉嫌“袭警罪”的辅警,其定罪量刑并不适用。
这是因为,该法条对犯罪行为人的身份有明确规定,即必须为正式的民警或其他警察力量的成员。
同样地,辅警亦不在法律规定的“袭警罪”的保护范畴之内,然而一旦他们的权利和尊严受到他人非法侵害,诸如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暴力袭击或阻碍,那么实施这些攻击行为的责任人将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具体罪名为“妨碍公务罪”。
需要注意的是,辅警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具有执法权的警察。
如果有人采用枪支、管制刀具,甚至驾驶机动车进行撞击等极端方式,严重威胁到辅警的生命安全,那么此类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法,并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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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后转出属于抽逃吗?
验资后转出属于抽逃出资。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在验资后又将出资转出的行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未能证明其转出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该行为依然是—“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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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逃避洗钱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该问题的解答需根据具体情节而定。
若当事人在向他人出租银行账户时已经清楚地知道其目的在于从事非法活动,如洗钱行为等,那么他/她便与洗钱者构成了共同犯罪,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包括可能面临的监禁。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此毫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收集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确是无辜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行动,收回所出租的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开庭会通知家属吗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到抢劫罪的刑事案件,法院通常不会向被告人家属发送开庭通知。
除了涉及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情况外,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在开庭之前,法院均不会向被告人的家属发出相关通知。
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首先,确定审判长以及合议庭的成员构成;
其次,在开庭十天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到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手中;
第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天前提供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以及他们计划在法庭上展示的证据;
如果有人申请证人、鉴定人或者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那么他们应该列出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最后,在开庭三天前,法院会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还需在开庭三天前公布案件的名称、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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