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申请条件由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自行制定,具体的申请审批单政策存在地区差异。例如,《《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
第四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宅基地申请审批的一般程序: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国土资源所派员现场选址勘查→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张榜公布→国土资源所、村建设管理站审核→乡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具体需要的时间各政府部门没有统一标准,需要到当地国土局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