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