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条例中可得知,天津额外增加了30天的产假,再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98天,至少能够休12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而男方有7天的陪产假。 同时天津条例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这增加的30天产假如果因一些情况无法实现的,用人单位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作为补偿。也就是说30天的产假不休的话,可以得到补偿。但是具体如何操作,比如员工能否申请不休产假拿补偿,用人单位能不能强制要求不给增加产假等,这些问题都还需要等待具体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