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能够交由国家邮政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限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能够交由国家邮政组织(以下简称邮政组织)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认可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限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商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诉讼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却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