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学习,即在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工人,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薪水,并享受劳保待遇,说明与原单位存在着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其工龄能够持续计量。但要是无代薪,只是考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工人。根据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工人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量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持续工龄能够合并计量。”根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任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量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限定,任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量工龄。任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得到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限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量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