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通常指的是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经市和县人民政府准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向特定的爱人集资并供应住房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建设做法。其建设准则、优惠政策、上市要求、供应爱人的均要经过严格审核。供应爱人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限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规则,实行政府、单位、单位工人个人三方面共有承受,通过筹集资本,建造的房屋。
第三十五条限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限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买下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要求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九条限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