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报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现在与过去有不同的情况。以往批准逮捕的条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应当予以逮捕。现在增加了“羁押必要性”这个条件。也就是虽然可能要给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但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以不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以后,再将罪犯送交执行机关予以处罚。所以,不批准逮捕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报请逮捕的人没有犯罪,
第二种是报请批准逮捕的人犯了罪,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不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走直诉,就是现在常见的侦查机关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再报请批准逮捕。这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直接形式。直诉的,说明侦查机关认为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已经构成了确切无疑的犯罪。不批准逮捕和走直诉,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说,是不同阶段的不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