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以下情况,职工应停领:
(1)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2)应征服兵役;
(3)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
(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这些情况出现后,应及时告知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失保业务科,失保业务科将从当月起暂停支付失业保险金,同时将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暂停原因消失后,职工若仍未就业可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2、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
3、失业人员移居国外
4、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失业人员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
6、失业人员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