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限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按限定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五险),但总有一些单位或部门并不照此解决,因而引发劳动争议。你于2005年大学毕业后,在四川省的事业单位工作(学校任教),单位只给交了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保险,没交养老保险,已经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由于此类(劳动或人事)争议都有时间限制,过去是60天,08年后变成1年,故你错失了维护权益的最佳时机,已经不能再要求学校为你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等。但可否交纳社会保险与工龄无关。按照“工龄可分为通常工龄和本公司工龄。通常工龄是指工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量通常工龄时,应包括本公司工龄”的限定,你从2005年大学毕业后,在四川省的事业单位工作时起,即应开始计量工龄。若2007年考上石家庄公务员所在单位认可你在学校期间的工作经历(视为变动),则你的持续工龄能够从2005年与学校订立劳动合同时计量。若单位不认可你隶属变动而从进入公务员所在单位时起计量工龄(本公司工龄),则你在学校工作的两年经历,能够被认定为通常工龄。原来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你的签字和单位的章,而无劳动部门的章,并不影响两方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