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座椅不必申请变更
根据2013.01.01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