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人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人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限定不扣薪水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人,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人,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人,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探亲待遇的限定》第4条限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看望另一半,每年予以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看望爸妈,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事实上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看望爸妈,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工人与另一半、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事实上需要予以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规则的工人(例如学校的教工人),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国务院关于工人探亲待遇的限定》第5条限定,工人在限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准则薪水发给薪水。 第6条限定,工人看望另一半和未婚工人看望爸妈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工人看望爸妈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准则薪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限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事实上情况,决定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限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