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办理市县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