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生育职工的权利,无论是否参加生育险,都应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根据以上政策来看,“一孩”仍按原规定享受产假,'二孩'增加60天产假,上述条例修正案由计生部门负责解释,您可以联系计生部门,了解具体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劳资双方共同承担社保费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到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以下链接提供监察指南及各县区监察部门联系方式,建议点击查看,了解如何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