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人身自由方面,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因此,假释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