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动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与双方是否签字无关。双方查看下是否有错误。基本上是不让双方带走的。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是指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申请和完成劳动争议调解所必须遵循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期限能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另一种是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的期限。规定调解期限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时,视为调解不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做出裁决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机关的裁决书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定,应裁定不予执行:
1、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证据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