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人分月取得收入时,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预缴申报时需要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以自然人为主体,按实际经营期累计数申报。自然人合伙人首次申报时,还需要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年度结束后,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就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当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同时附送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按照全年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其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均需要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