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会导致不能使用N+1
[律师回复] “N+1”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N),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经济补偿,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作代通知金。下面几种情况不能用“N+1”。
过失性辞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若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致单位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且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单位解除合同无需付经济补偿,也就没有“N + 1”。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单位无需付经济补偿,不涉及“N + 1”。
经济性裁员,单位要付经济补偿,但符合法定情形,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就不用额外付一个月工资的“+1”。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劳动合同终止,单位无需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
遇到劳动纠纷,劳动者要先了解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补偿条件,收集好证据,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找劳动仲裁机构或向法院起诉。